商品打折销售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02页(1262字)

基本案情

甲商场为促进A商品的销售,规定凡购买A商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商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节税分析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

=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8×17%

=136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的差异为:

1700-1360=340(元)

节税结果

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节税空间,也就是说企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在340元以下时,企业就会享受到税收筹划的好处。

特别提示

折扣销售可能会给商场带来其所期望的营业额增加,即薄利多销效应,但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就本例而言,当企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在340元以下时,企业就会享受到税收筹划的好处。而如果企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超过了340元时,企业的节税数额被抵扣额抵消。因此,企业在做出折扣销售或折让的时候,应注意将折扣数额限制在节税数额之内,以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

另一方面,应注意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贷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贷款作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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