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立法的现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32页(941字)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类建设和住宅建房用地迅猛增加,耕地被大量挤占,为了防止村镇建设乱占滥用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发展和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国务院1982年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在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进一步重申我国的土地所有制,第十条载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根本大法中明确土地所有制度。这一规定是土地法规的根本指导原则,是土地立法和土地司法的根本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1986年6月25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部《土地管理法》,从草拟开始先后持续了八年,历经三十多次讨论,才经六届人大常委员十六次会议审定通过,并于1987年3月1日起施行,至1988年12月29日,又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对该法的修正案。经过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更能适应我国改革开发的需要。《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大法,它的颁布、实施和修改,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的新阶段,它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管好用好土地,包括惩治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从此我国的土地立法开始形成以宪法为主导,《土地管理法》为主体,辅之以单行法规的土地法规体系。
目前,除《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外,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还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资源法》等与土地有关的法规,组成了一个全面、合理、充分用好管好土地的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