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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质量评价制度的实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79页(542字)

土地质量评价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在立法上尚未肯定下来。因此,这项工作目前在全国尚无统一的规定和保证实施的措施。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将土地质量评价工作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内容而加以贯彻实施,作为一个过渡阶段的暂行办法,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国家将土地质量评价工作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加以专门规定。

在我国,土壤质量评价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的一种单要素评价工作而开展起来的,它主要是按一定的原则、方法和标准,对土壤污染状况所进行的评价。我国是在1979年用环境保护立法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针对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和工业布局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这样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为了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化、条文化,以创造条件保证实施,国家正式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该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也将土壤质量评价作为一重要的单项评价,有关对土壤质量进行评价的一切活动均应按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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