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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土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15页(1454字)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有: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②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③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水面等。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简称为农业用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又有一些区别。

农村土地远离城市和郊区,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土地一般分为直接农用地和间接农用地二类。直接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地、水面养殖地;间接农用地包括农村道路、渠道、农村居民点、农业生产的附属建筑物占地等。

城市郊区的土地是指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的市区外围地区所占有的土地,它直接为城市建设和城市居民生活服务。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曾经在发文中指出:“城市郊区是指这样的地区:当前城市建设所必须的地区,紧靠市区的职工聚居区,设在市区附近的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无法从市区划出的插花性质的农业区,受到地形限制划归市区比较有利的地区,群众经济生活与城市关系密切的地区。”我们可以根据城市郊区土地的生产经营方向不同,将城市郊区的土地划分为蔬菜地、水果生产地、畜产品生产用地、水面养殖用地;也可以根据城市郊区土地的用途不同,分为蔬菜等农副业生产用地、不宜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如城市公共设施中的水源地、工业原料、燃料及建筑材料供应基地、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场、火葬场、公墓等等)、城市郊区自身建设用地(如郊区建筑用地、郊区道路、骨干水利工程用地、居民点土地等等)。

2.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用地,故称宅基地,它是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拨给村民长期占有和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宅基地不能出租、买卖或以其它方式进行转让。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圈等,享有所有权,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予以买卖、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着转移给宅基地上附着物的新的所有权者。

自留山和自留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村民长期使用的、少量的集体土地。村民可以利用它来进行耕种、植树或经营其它家庭副业,以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集贸市场。因此,它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种附加和补充。自留山和自留地都属于集体土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进行买卖、出租或以其它非法方式转让。未经批准调整,自留山和自留地的位置、数量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自留山和自留地上的农副产品归村民自己所有,可以自行处理。

3.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自然资源占地

我国《宪法》和有关自然资源法规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因此,由法律规定的部分自然资源占地应属于集体土地。这部分集体土地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应视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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