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的变更和调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33页(2389字)
土地权属一经确认以后,原则上应保持长期稳定,不要轻易改变和调整,以免影响土地使用者合理利用土地和提高土地生产率的积极性。但由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总会引起部分土地权属关系的变化,因此加强土地管理,合法地变更和调整土地权属关系,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土地征用和划拨的手续,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变更和调整土地权属关系是地权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这里仅对变更和调整土地权属的方式作一个概略的介绍,至于变更和调整土地权属的法律程序和具体办法等将在“建设用地的法律调整”等章的条目中作专门、详细的介绍。
变更和调整土地权属的方式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征用集体土地
这是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一种土地所有权变更方式。具体讲就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征用土地,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手续,用地单位必须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支付必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凡依照法定征用土地的程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不得阻挠和破坏。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享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2.划拨国有土地
这是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方式。具体讲就是用地单位因生产、建设和建房等需要,由政府依法从国有土地中划拨出一部分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这些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另外,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划拨给开发单位使用。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的,是无偿划拨,但必须严格地按审批程序进行。划拨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任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土地的义务。
3.收回国有土地
这是将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变更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或撤销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从而引起土地使用权的变更:①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②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③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④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4.调整土地权属界线
这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调整、变更方式。为了适应生产发展和建设事业的需要,改善土地使用条件,便于用地单位对土地行使使用权和加强经营管理,消除用地单位之间的地界楔入、弯曲和插花地,而依法对土地权属的界线进行调整和变更。调整和变更土地权属界线时,用地单位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能强行调整。调整后,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重新予以登记和确认,更换土地证书。但土地调整和变更要严格保护社会主义两种土地所有制互不侵犯,坚决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5.国有土地权属的变更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但土地所有权不变,仍属国家所有,仅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用地单位和个人。如果因调整权属地界或插花地,以及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调换,或者需要依法将少量的国有荒山、荒地、草原等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使用的,需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6.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权属的变更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等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集体土地权属的手续。通过依法办理变更集体土地权属的手续,既可以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也可以只改变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性质,而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如农村居民宅基地,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居民行使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归集体。
7.承包经营集体或国有土地
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适当分离。在这种新形势下,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都可以由经济组织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由承包合同加以确认和保证。通过承包合同,承包者取得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原所有者。承包者负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义务。因此,承包合同也是一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