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9页(209字)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标准,即行政复议中作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和适当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这类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是指: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该法还指出,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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