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土地管理法手册

预防水土流失的法律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72页(712字)

根据我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规定,预防水土流失的法律措施有:

(1)禁止在一些规定的地区开荒、挖沙和开山炸石,这些地区包括:①25°以上的陡坡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于25°的陡坡地区;②风沙危害严重的地区;③崩山、滑坡危险区;④易产生泥石流地区;⑤铁路、公路、河流、渠道两侧的山坡;⑥水库淹没区周围;⑦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名胜古迹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区;⑧黄土高原地区的黄土丘陵沟壑区和高原沟壑区;⑨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的禁垦地区。

(2)禁止下列开荒方式: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垦草开荒。

(3)从事下列活动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①在禁垦坡度以下的坡地开荒;②采伐森林;③在坡地上整地造林,幼林的中耕除草和油茶、油桐等经济森林的垦复;④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进行水利、铁道、交通、工矿、电力建设,这些工程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对取土面、开挖面等范围内的裸露土地采取植物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对开采土、石、沙料的也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4)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封山固沙、育林育草、轮封轮牧、积极发展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改变铲草皮、挖树兜、滥樵、滥牧等情况,保护植被。在从事挖种药材、养柞蚕、培养木耳香菇、烧木炭、烧砖瓦、挖矿和采石等副业生产时,必须结合生产规划和水土保持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防止乱挖乱倒土石和破坏植被而造成水土流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