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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水土流失的法律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73页(695字)

治理水土流失所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按照当地的自然条件,以水流域为单位,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治理与生产利用相结合,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讲求实效。

治理水土流失的具体措施是:

(1)区别对待。现有的坡耕地,在禁垦坡度以上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退耕造林种草或按坡度大小,改造期限,修成梯田或采取其它水土保持措施;在禁垦坡度以下的,要采取等高耕种、等高沟垄种植、草田轮作、修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2)落实治理任务。当地人民政府应结合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情况,因地制宜、采取适当形式,组织群众力量,落实治理任务。

(3)限期治理。任何个人和单位因开荒、搞副业、采伐森林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当地人民政府有权督促检查、限期治理。

(4)落实管理养护责任。各地对水土设施必须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管理养护。对有些水土保持措施还可制订管理养护公约,建立必要的管理养护组织。

(5)采取各种措施增加有水土流失地区的地面植被,包括营造防护林、集中连片种草,防风固沙,有计划地调整载畜量,轮放轮牧、改良牧场,对轮歇的坡地及时种草或绿肥植物,以增加地面植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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