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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劳力安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99页(186字)

剩余劳力是由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土地面积减少而造成的,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妥善安置。安置剩余劳力的主要途径是,组织被征地单位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其它资金来源,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来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要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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