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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99页(789字)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一种税。其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积累土地开发基金。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如下:

(1)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减免政策: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方(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耕地占用税适用于占用塘、园地、菜地等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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