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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用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04页(323字)

这里所说的联营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这类联营企业使用联营一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可以征用,使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这类联营企业的用地条件是:①联营企业本身必须具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②持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③联营企业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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