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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17页(3469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务院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对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也作了规定。国家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法律、法规等,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指针和行动准则,是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首先,我们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十分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这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总政策,也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核心。

其次,我们必须执行土地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如坚持执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全面规划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土地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珍惜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严禁买卖、侵占和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原则。搞好土地调查统计工作,土地质量评价工作,地权、地籍管理工作,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土地利用监督和土地利用许可证工作。

最后,我们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土地管理措施得以有效实施,保证国家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真正得以贯彻执行。为此,就必须加强土地法治,运用法律、法规、法令、标准等形式来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经济技术措施,从而推动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这当中,国家土地管理机构对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法律和法规,应带头贯彻,并监督执行。

(2)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能为土地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应从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开始,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应建立和健全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统计制度,并将所获取的调查、登记和统计资料逐级向上汇总。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则负责全国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省级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负责制订全国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组织和科学管理土地利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它担负着为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而合理分配土地、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协调好各部门、各行业的用地结构和土地组织的任务。因此,国家土地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查批准,然后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去。同时,国家土地管理机构还应负责审查省级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证服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国家土地管理机构还应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出每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步骤和环节,它们的制定和实施能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进一步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也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去,并使它们协调一致。

(4)主管全国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具体承办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征、拨用土地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性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征用、划拨的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审查和报批工作。关于拨用土地2000亩以上或跨省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

(5)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是每个部门的基本工作方法,土地管理部门也一样,必须重视调查研究,并及时发现和掌握土地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加以解决和处理。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解决有关全国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6)检查、监督各地、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负责全国城乡土地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土地利用监督是土地管理工作的耳目,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手段,它能帮助我们了解土地利用状况、评价土地质量,为土地管理和土地立法提供依据,监督土地立法、政策和土地标准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作为全国土地的主管机构,要负责组织力量开展全国性的土地普查工作和土地利用现状监测工作,把各部门、各地区的土地利用状况逐步调查清楚,从而掌握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管理措施,据以制定全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实现规划的经济技术措施。同时,还要在土地检查、监督的基础上指导和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是国家授权负责主管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具有指导和协调作用。它主要是通过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能,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制定政策、贯彻执行土地法规、进行必要的计划指导和行政干预,来实现对各部门、各地区的工作协调和指导作用,只有当土地管理目标要求和措施纳入各部门、各地区的计划、规划中去时,计划指导和行政干预的作用才可以体现出来。

(7)负责全国城乡土地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重大土地纠纷的案件。土地纠纷的解决,违法占地案件的查处大量地由地方各级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只负责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占地案件和会同有关部门解决重大的土地纠纷案件,如跨省的土地纠纷、千亩以上的土地纠纷等。

(8)负责全国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研、外事等管理工作,以及事业经费的计划安排,基建投资和物质、器材的监督、调配等管理工作。土地管理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一方面需要大量高层次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也需要普及和宣传土地管理中的基本知识,树立人人珍惜每寸土地,保护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社会风尚和良好习惯。同时,还要开展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土地法学、土壤学等学科的理论研究,为早日建立我国的土地科学奠定基础。为此,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应负责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土地管理方面人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研究生、进修生培养计划。要加强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知识,提高人们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要组织力量积极培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在职干部,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要选派部分管理人才到国外进修学习,积极推广国内外土地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同时,还要组织和推动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和土地法学等学科的研究工作,尤其要针对当前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新的有效的经济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为此,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除了加强领导外,还要给予经费、设备方面的支持,搞好投资、物质、器材的监督和调配工作。

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还要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等外事工作。各国根据本国的特点开展土地管理工作都积累了很多经验,这些经验可以互相借鉴和学习。为了学习国外先进的土地管理和土地科学技术方面的经验,共同促进和发展,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和协调土地方面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如土地沙漠化的防治、土地的改良、土地污染的生物防治等等。这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刚刚开始,交流和合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派员出国考查研究,可以邀请国外专家来访问讲学,参加一些国家共同进行的学术研究活动,组织有关学术交流会议,与一些国家签订合作协定,加入国际协作组织。如我国已参加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组织,这对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将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专项任务。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全国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应由国务院土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这些工作都是临时急需解决的专门性工作,其工作范围涉及面广,凡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都有可能成为这项专门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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