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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建设用地的补偿与安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09页(464字)

乡(镇)村企业、事业等建设占地使当地的农田面积减少的,国家不调整粮食购销任务,不减免农业税。原来负担的粮食购销任务,由乡镇调整解决;原来负担的那部分农业税,自土地拨用之日起,由用地单位负担。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乡(镇)村建设用地不影响农业的生产能力,保证农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这是制止盲目占用耕地良田,牵制平衡乡(镇)村建设用地大量吞食农业用地的措施之一,它能提高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乡(镇)村建设用地,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基本建设(如小型农田基本建设等)和村民建房占用本组织的土地之外,其余的建设用地,如乡(镇)企业以及公路、大中型农田基本建设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收益的土地,都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青苗、附着物补偿等项费用的规定,给予被用地单位适当补偿,以使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得到妥善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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