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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22页(1351字)

中央和国务院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指出: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机构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乡镇一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土地管理法》第五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现在,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联合通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正在自上而下地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

现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构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组建办法,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的组建要求,基本上已组建起来了,没有组建的地方政府,也正在努力组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建各级土地管理机构时,是遵循以下组建要求进行的:

(1)各级土地管理机构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2)要建立一个直属政府领导,不挂靠任何部门的土地管理机构;

(3)省级土地管理机构应该是省政府厅一级的职能部门,规格低了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4)必须把现有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和人员,成套地转到新的土地管理机构中去,为土地管理服务的事业机构也用同样办法组建;

(5)要有一定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特别是各市、县、乡镇基层的机构,必须有足够的数量,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6)县以上土地管理机构要在1986年10月份,最迟11月份组建起来,乡级土地管理人员1986年底基本配齐;

(7)土地管理机构是依据中发7号文件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设立的法定管理机关,不能视为超机构指数增设的部门,但应报请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按照上述组建要求,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局,作为省级政府的厅一级职能部门;各县、(市)都成立了直属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局,作为县(市)人民政府的一级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设置和配备了专职的土地管理员,这些专职土地管理员在业务上直属土地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本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独立行使依法管理土地的职权。

上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法律、法令、标准的具体贯彻执行,必须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构的监督才能得到保证。因此,大量的土地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地方,土地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的关键也在地方各级土地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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