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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37页(531字)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即是受让人使用土地的期限。规定土地使用期限是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重要特点之一,它从时间观念上明确了土地使用者只是购买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的最终业权属于国家。这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条件下,体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能变,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以区别于土地私有制下土地买卖的一个重要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应视土地的不同用途而定。以上海市的行政规章为例,出让的最高年限如下:

(1)娱乐用地 20年

(2)工业用地 40年

(3)公寓、住宅用地 50年

(4)旅馆、商业、办公楼用地 50年

(5)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用地 50年

(6)综合或其它用地 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得高于上述规定的年限,需要超过上述年限的,由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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