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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处理工会与政府相互关系的途径和措施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13页(814字)

处理工会与政府相互关系的途径如下:工会的代表可以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可以作为正式成员参加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工会可以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就某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分别或联署发布文件;各级政府可以指定负责人加强同工会的联系,可以定期、不定期地与工会召开座谈会或联席会议等。

相应的措施如下:

在民主参与方面,工会应就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拟定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民主参与做好准备;凡需要听取工会意见后再作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前把文件稿本送给工会,工会应按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所提意见如不被采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工会向政府提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重要情况反映、专题调查报告和政策建议,政府在认真研究后应将处理意见和结果及时答复工会;凡需工会和政府联署发文的事项,尽可能由工会和政府联合调查或充分研究后再作出决定;政府和工会召开的座谈会或联席会议的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要事先商定,双方都可以就议题和方案提出自己的建议;凡应有工会作为正式成员参加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政府机构,要落实参与制度,并参加日常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会参加政府的有关会议的制度,政府召开的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工资、物价、住房、社会保障等会议,应通知工会参加。

在社会监督方面,工会要通过有关会议直接反应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信访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给职工以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直至代为申诉或参加法律诉讼;对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和官僚主义而侵犯职工利益的典型案件、职工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工会可要求参加有关方面的联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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