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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工会同有关方面的关系如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74页(528字)

中华全国总工会1985年3月发布的《关于发挥产业工会作用的几点意见》明确了产业工会同产业部、同全总部门以及同地方总工会这三方的关系。即(一)产业工会与产业部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在领导关系上,以全总领导为主,同时接受部、委党组的领导或指导(铁路总工会另议)。产业工会应同产业部互相配合、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共同完成四化建设任务。(二)产业工会与全总各部是互相配合的关系。产业工会是一级组织,不是全总机关的职能部门。全总各部对产业工会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部门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可通知产业工会参加。(三)产业工会全国组织同地方总工会的关系,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①铁路、民航工会全委会实行系统领导,尊重地方工会的意见,所属组织同时接受地方总工会的领导。②铁路、民航以外的产业工会全委会,对产业所属组织实行产业同地方双重领导。属于地方共同性问题,尊重地方领导;属于产业特殊性问题,发挥产业工会的优势。遵循“两个积极性”原则,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分工合作,各有侧重,共同完成任务。③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对产业工会所属组织是指导关系,不发指令性文件,可发指导性文件,可召开工人会议或研究问题、交流经验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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