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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资附加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22页(434字)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用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和文化等方面的基金。我国建国以来,曾经多次制定修改了关于工资附加费的规定。1953年,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资附加费可用于劳动保险、工会经费、医药卫生补助、福利补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企业医务人员工资等方面,这部分经费全部由企业行政负担,并全部计入成本。1969年国家又规定,将用于福利补助和医药卫生补助方面的基金与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一提取、统一使用;职工的其他各种劳动保险待遇,如退休费,抚恤费等,原由企业直接支付的,仍由企业直接支付,原由劳动保险支付的,改由营业外项下列支,劳动保险金就不再提取。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办法,工资附加费是从利润中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1979年,我国又开始试行利润留成的办法,企业实行这一办法后,企业按留用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而不再提取建立工资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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