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7页(519字)

毛里塔尼亚西濒大西洋,沿海渔业资源较丰富,品是仅次于矿产品的换汇商品。主要渔业立法是1952年1月20颁布、1978年2月28日修订的《关于海商和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该法律第5编公共海洋水域和领海,对国家海洋区域权益作出规定。第6编海洋渔业,对渔业管理条例、海洋渔业违法处罚等作出规定。根据该法律,毛里塔尼亚政府于1966年8月29日颁布《关于管理领海毗连区渔业的决定》,共7条。1967年2月3日颁布、1967年5月3日、1974年1月27日修订《关于管理领海和内水渔业的决定》,共4条。1968年3月14日颁布《关于外国渔船违法捕鱼当场抓获时监察船干预方式的法令》。法令规定,授权追查和认定海洋捕鱼罪的主管部门在领海保留渔区内发现正在违法捕鱼的外国渔船时,该部门须立即向该船发出规定信号,令其停船,驶向最近的毛里塔尼亚港口;在违法渔船拒绝执行命令情况下,监察部门可命令鸣空枪警告,如无效时,可连发炮弹或榴弹进行阻拦,如违法船只仍拒绝停船,监察部门可命令向该船发射炮弹或榴霰弹。1968年7月30日颁布《关于在毛里塔尼亚领海和内水捕获的鱼类和甲壳类必须在陆岸卸货的法令》,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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