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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卫生防疫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66页(512字)

国家对在卫生防疫站中从事各种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建立的津贴。为了切实加强对各类卫生防疫人员的保健工作,国家根据卫生防疫人员接触疫病和尘毒时间的长短、工作强度的高低、工作条件的好坏、对健康的危害程度的强弱及防保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分别将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规定为4个类别。第一类津贴适用于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强致癌性物质检测和研究的工作人员以及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等艰苦环境从事各种自然疫源性疾病的调查、病媒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第二类津贴适用于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探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和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与放射线、同位素检测工作的人员。第三类津贴适用于深入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从事病源探测和专职处理病区污水污物的工作人员。第四类津贴适用于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及专职从事实验用动物的饲养和卫生检测、检验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上述各类人员中已享受卫生防疫津贴者,不能再享其他临时保健津贴。凡是同时兼做两类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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