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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74页(658字)

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劳动或中断劳动时,从国家、社会和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劳动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一项基本权利。早在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1931年中央苏区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乃至以后的许多法规,就对劳动保险作过专门规定。1951年颁布、1953年政务院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职工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疾病、负伤、残废期间的生活待遇,生育待遇,退职养老待遇,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费和抚恤待遇等。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的退休、退职待遇作了修改,提高了待遇标准,并规定了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限额。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险制度,是在建国以后改供给制为工资制的情况下,以单行法规和规章形式逐渐完备的。与劳动保险制度相比,项目基本相同,待遇标准互有高低,总的水平略高于企业。

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的劳动保险金,由单位行政负担,其中企业在营业外支付,不在职工工资内扣除,也不向职工另行征收。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在年老、疾病、伤残时的基本生活,减轻职工生活困难,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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