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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老工人退休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0页(855字)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现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时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1983年1月15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对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出了规定: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金额发给。

符合上述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该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给发。按该通知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老保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计发退休费时,其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办理。增发生活补贴费的,其生活补贴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本人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但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不包括保留工资的,则不应包括保留工资。对有特殊贡献享受优异待遇而提高了退休费的,在改按通知计发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后,其提高部分不再发给。

近几年来,此项待遇已有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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