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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退休费最低保证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90页(535字)

是指国家为保证退休职工的生活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而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下降所确定的最低退休费标准。1983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对退休职工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作了适当提高。其具体规定是: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即: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25元提高到30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35提高到40元;提高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所增加的费用,由现在支付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发给。

1989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转的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的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适当提高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该安排意见第11条作出的规定是:适当提高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其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因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40元到提高到60元。现在又有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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