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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会法律顾问组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68页(470字)

工会法律顾问组织的建立,有其法律上的依据。新《工会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为本组织和会员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工会有接受职工委托,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行政案件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以支持和帮助受到侵害的职工和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和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要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就应有一个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组织,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中国工会章程》第13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设立法律顾问组织,为保障会员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上述规定,为工会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工会法律顾问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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