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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77页(775字)

指基层工会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所认可的地位。《工会法》第14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具备4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具备这4项条件是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依据。具体说来,其确定的条件如下:(1)依法成立。我国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要核准登记后,才取得法人资格;一种是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工会属于后一种法人。基层工会是否依法成立,要看其是否是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建立的。(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实施民事行为的重要条件和物质保障。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基层工会组织有独立的工会经费,由工会独立掌管,并在银行单独开户,并依照规定取得工会经费,使用工会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要看基层工会是否有自己的名称,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进行活动和开展活动。(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看基层工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表现在: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各种用品,租借举行活动的各种设施;能否以工会的名义兴办各种事业和经济实体,并享受收益;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各种合同;能否代表职工同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财产责任,交纳各种费用;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基层工会具备了以上条件的,依据一定的手续,即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则不能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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