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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劳动合同鉴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00页(2253字)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国家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的行政监督行为。

在我国,劳动合同鉴证是对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性的证明,是国家对劳动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对于提高劳动合同质量、保证劳动合同的健康发展和稳定劳动关系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劳动合同鉴证,虽然在法律诉讼中具有一定效力,但就其性质而言,仍然还是一种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措施。它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鉴证人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的法定部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由各级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具体承担。

二、鉴证的对象和内容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与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三、鉴证依法进行,具有强制性。劳动合同管理机关在实施鉴证时,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法律、法规要求鉴证的劳动合同,只有通过劳动合同鉴证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四、劳动合同鉴证的证明力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内有效。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可靠依据和证据。

劳动合同鉴证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方法。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劳动合同鉴证时,一般要审查如下内容:

一、审查劳动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即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若是代理人代理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代理人是否依法取得了代理权,是否具有委托证明,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

二、审查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性。即审查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三、审查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即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和国家招工计划的要求。

四、审查劳动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即审查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淮确,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鉴证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上述内容,认真审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材料,对符合鉴证要求的应予以鉴证证明,鉴证工作人员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鉴证机关鉴证印章;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证明,并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督促当事人纠正劳动合同中不真实、不合法的内容;对违法乱纪的劳动合同,应予制止,对于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显然违背法律规定,应移交有关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制裁。

劳动合同鉴证,虽然不同于法律公证,不具有法律上的最高证明力,但鉴证仍然具有明显的效力。

一、鉴证可以促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能够产生促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效力。劳动合同经过鉴证以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已被鉴证机关所确认,必然会增强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感,提高他们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使他们认识到,不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使合同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活动中,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作为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时的依据。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具有证明力,能够产生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依据的效力。劳动合同经过鉴证以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鉴证机关确认,这不仅可以增强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同时还可以预防因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不合理而引发劳动争议,减少诉讼。而且即使在引起劳动争议纠纷以后,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也不再需要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合同内容重新确认,可以直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依据,以便使劳动合同争议得到迅速、正确的解决。当然,劳动合同鉴证的证据证明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它尽管具有较强的可靠性,但仍然难免有错误的时候。不过在没有引起异议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时是可以以鉴证结果作为判案根据的。除非经劳动争议处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查明鉴证后的劳动合同确有不真实的情况,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异议确有理由。

劳动合同鉴证,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鉴证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依法办事,以维护鉴证权威。在鉴证过程中,当事人对鉴证人员的不当处理行为也有权向其所在的劳动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作出处理,以维护劳动合同的鉴证权威。这就要求鉴证机关狠抓人员培训,积极探索和改造劳动合同鉴证方法,做到既维护了合同权威,又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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