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殊鸟类转让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2页(223字)

日本《特殊鸟类转让法》第3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转让、引渡、受让特殊鸟类及其蛋。但若环境厅官确认,为科学研究、繁衍和其他原因,这种转让是特别必要和适当的,且为此颁发了批准书或许可证的转让、引渡、受让不在此限。(2)在上款所述许可证中应附有下款所述各种条件。(3)为上款所述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应是为确定地实施与第1款所述许可证有关的事宜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且不得给获得该许可证者规定不当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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