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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权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65页(399字)

是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表示认可或否决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第2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否决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上述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厂长(经理)公布实施。如果职工代表大会否决了厂长提出的方案,或要对其中某些规定进行修改,厂长应尊重职代会的意见。如复议后仍末获通过,应按有关规定,报请企业党组织协调,或报上级政府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裁决。这项职权与审议建议权和审议决定权有所不同。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认可或否决权,实际上就是要由厂长和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决定。这项权力体现了厂长中心地位和职工主人翁地位的统一,对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具体利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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