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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监督权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65页(639字)

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52条第4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全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7条4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评议结果“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的干部,可以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权有多种形式,一般包括: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评价行政机构的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对厂长及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对贯彻职代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举行职工代表与行政领导人的民主问答等。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主要是监督干部执行决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抵制和反对官僚主义等情况;鼓励干部发扬正气,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保证经济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应与党政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考核、使用、奖惩正确结合,以充分发扬群众监督的应有作用。正确行使好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监督权,对于企业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内部团结,密切干群关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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