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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721页(525字)

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章第27条规定:“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具体规定:100人以下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8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①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②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③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④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重大事项;⑤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⑥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其他职权。”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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