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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721页(43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9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和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同时,《条例》第5章中还规定,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职工(代表)授权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这些规定清楚地表述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的主要特征。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这是由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劳动者按照自愿结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职工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经营管理者。而职工(代表)大会是劳动群众管理企业的基本形式,规定其企业权力机构的性质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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