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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724页(62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章第31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这一规定反映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特点。因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作为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办事。但是,同时必须反映企业职工的意志,代表本企业职工的利益,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贯彻执行集体企业《条例》规定,也就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②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③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④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⑤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⑥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⑦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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