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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险有哪些规定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49页(528字)

合同制工人是一种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享受如下待遇:

(1)在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职工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同等对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合同制工人患病或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可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待遇。

(3)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每所在企业原定工人同等待遇。

(4)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具体退休费标准待国家另行规定)

(5)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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