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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退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54页(1449字)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干部和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讲师以上等知识分子,女科技人员、教师、干部的退休年龄,可分别延长到65和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患二、三期硅肺病离职休养和患一期硅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如本人自愿,也可退休。

在执行上述条件时,根据有关规定,应注意掌握以下几条:

(1)曾经当过女干部的工人,退休时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必须根据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劳动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并以正式下达的文件执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卫生部审查,经劳动部同意后实行。

(3)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提前退休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局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劳动部备案。但是,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如混凝土工,原是手工搅伴,现已入为机械搅伴,就不应该再按上述退休条件(二)项规定,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了。

(4)按上述退休条件(二)项规定,实行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无论是现在或过去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才能办理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低温、高温(华氏30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低100度以上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高温工作场所)工作和长年在海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累计满年9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和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种累计8年的。

以上三项所述的工作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上述第②项工作的时间,每年按15个月计算,从事上述第③项工作的时间,每年按18个月计算。

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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