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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疗养休养期间的待遇有何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058页(631字)

经有关部门审批参加疗休养的职工,在疗休养期间可享受如下待遇:

(1)按照疗养院、休养所规定的伙食标准就餐。基层及基层以上疗养员的伙食补助,一般补助1/2,有特殊困难者,可以适当增加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2/3。此项补助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2)疗休养人员来往的路费:凡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规定,“就医路费由企业行政负担”。凡疾病、非因工负伤之职工,50公里以内由本人负担,超过50公里者目前原则上补助1/2,有困难者可适当给予照顾,提高补助。此项补助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3)疗养职工疗养期间的工资,凡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规定,“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凡疾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项和十八条规定,按病假待处理。职工疗养,除特殊情况外,应以就近疗养为宜。

(4)职工疗养期间的住院床位费,医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开支。

近几年,部分企业、事业、机关或产业,根据本单位本系统的情况,给予疗休养职工待遇增加,如疗养休养的路费全部报销,对在生产岗位未休病假的疗养职工,工资照发,短期休养期间按出差标准补助伙食并照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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