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工会工作手册

《工会法》内容提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107页(4076字)

一、工会的性质和地位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个规定,明确地指出了工会的性质是阶级性和群众性的统一。工会的阶级性在于:工会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加入的全民组织,它只能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群众性,一是表现在组织上的广泛性,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群众利益的社会组织,把我国工人阶级群众广泛地联合起来,成为一支强大的统一的社会力量;二是表现在结合上的愿性,表明了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意愿的选择和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行使。

《工会法》还明确了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充分体现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表明了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也是广大职工在实践中学习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学校。

二、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

《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工会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工会的光荣传统,也是工会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工会法》在规定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以实现党的纲领为指针,以宪法、法律和工会章程为行动规范,创造性地把党的路线方针、任务目标与广大职工的意愿结合起来。目的是为了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

三、工会的主要任务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件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二)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三)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五)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工会的主要任务是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工会只有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任务,才能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四项社会职能的作用。

四、工会的组织原则

我国工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具体内容包括: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工会法》还对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系统作了规定,我国工会组织系统的设置是: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全国和地立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委员会。

五、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法》共有14个条文具体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工会权利的主要内容是:

(一)代表权,即工会有作为职工具体利益的代表者的权利,有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二)维护权,包括工会有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企业处理违纪职工,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权利;为职工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和咨询服务的权利,如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参与权,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如工会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起草;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停工、怠工事件的调查处理等。

(四)监督权,包括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对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状况提出意见的权利;监督国有和集本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权利。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工会即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工会法》在规定工会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工会必须履行的义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支持企业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提高经济效益的义务。

(二)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的义务。

(三)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的义务。

六、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责

工会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只有做好基层工会工作,才能使工会的各项任务和权利义务落到实处,才能得到广大职工的信赖,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此,《工会法》根据我国现阶段存在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和“三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国有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职责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国有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国有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二)集体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职责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三资”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职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七、工会的经费、财产和活动保障

为确保工会的任务和权利义务的顺利实现,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法》除了在总则部分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外,还对工会开展工作的保障作了以下规定:

(一)工会经费

1.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

2.工会经费的用途: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

3.工会经费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二)工会财产

包括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对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也不得随意改变。

(三)工会活动的保障:

1.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中包括国家保护工会开展活动的权利,保护工会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2.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为工会活动提供物质条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