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内容提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123页(4465字)
一、《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基本宗旨,它是贯穿于这部法律的一条主线。《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表述了这一点。这在市场经济下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劳动法》突出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主要有: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等。
劳动者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一定的劳动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就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利义务更加具体化,这样的规定在我国尚属首次。
二、对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有突破性的规定
《劳动法》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又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法》中条款最多、规定最具体的一条,其中最具有突破性的有四条。
(一)以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总结劳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的重大改革步骤。《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大加快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进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的确立奠定法律基础。
(二)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辞退”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可以裁减人员。在我国以法律形式允许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辞退”,是从未有过的,这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是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制定的。
(三)赋予劳动者以辞职权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就赋予了劳动者以辞职权,以法律形式保证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使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同时一步到位,解决了过去劳动管理的难题。
(四)把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总结部分企业试点经验,把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依据而规定的,也是在《工会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的一个新的突破。集体合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工资分配。《劳动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但是这种自主权还要受到集体合同的制约。
三、确定劳动标准是《劳动法》的重点
《劳动法》所确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等章,其中,以下几方面的规定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劳动法》首次以法律形分别确定了“五天半”工作制(后国务院决定进一步缩短工时,从1995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五天工作制)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等节日可以休假,这虽已成惯例,但作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正式规定还是首次。
(二)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来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需要的工资。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法》还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业技能标准制度。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此外,在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也都确定了相应的劳动标准,对此,由于我国其他的现行法规定的比较具体完善,《劳动法》基本上承袭了现行法规,择其要点写入了该法。
四、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规范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规范,主要表述在《总则》、《劳动争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章中。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把“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作为《总则》规定,效力涵盖全部章节。劳动工作的范围,是和《劳动法》的内容规定相一致的,所以,劳动行政部门职责十分重大。
(二)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权。《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这就明确地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监察权。
五、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依法行使的权利
(一)规定了工会的法律地位
我国《劳动法》把“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并把这一精神贯穿于各章中有关工会的规定中去,因而为我们明确了工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者的法律地位,是对我国工会立法的一次重要突破,也是在新形势下对我国《工会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二)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依法行使维护权
《劳动法》对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如何依法行使维护权作了具体规定:
1.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2.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要与工会协商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后国务院的决定,又进一步缩短为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为了保证工作时间立法的贯彻实施,《劳动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当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一规定是工会依法行使维护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工会应依法敢于替劳动者说话办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
用人单位裁员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解除之外,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职工。为了切实保障工会依法行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5.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因而从法律上确定了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为工会行使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权
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法》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对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工作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有着独特的方式方法,因而能够弥补政府监督特别是劳动监察在人力等方面的不足,它与劳动监察起着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