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8页(665字)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总称。党章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的支部委员会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如工作需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经上级党组织决定,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立总支部委员会,而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的也可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立总支部委员会。

联合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生产单位、工作单位、行政单位、战斗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临时支部 外出执行某项临时性的任务,或者参加短期的学习或会议,或者被抽调参加某一个临时机构的工作,时间在两年以内,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的党委决定,可设立临时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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