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3页(557字)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结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不确认代表资格的,应当通知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

第四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三)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五)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六)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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