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72页(648字)

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必须严格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在选举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党的基层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期改选党的委员会。党章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按期进行改选。

(2)要民主推选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必须由党员或代表提出,并经党员或代表充分讨论,根据大多数党员或代表的意见确定,不能由上级或者某个人指定。要切实保障党员和代表有提出批评和调换候选人的权利。只有让选举人充分讨论候选人,才能对候选人有正确、全面的了解,选举也才能体现民主原则,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3)要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也称“不等额选举”,即选举时,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实行差额选举,是党内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

根据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党内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应为应选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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