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劝退党员的党籍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18页(501字)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党组织在确定是否对某个党员进行劝退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对其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并分析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性和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劝退党员时,要注意把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起作用的党员,与政治觉悟低、工作能力差,或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党员区别开来;把党的观念淡薄,长期不参加党的活动,不做党的工作,与过去一贯表现好,后因年老体弱而较少参加党的活动,或因家庭负担过重,一段时间难以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区别开来。党组织在劝退某个党员时,要做好思想工作,尽量做到使本人心悦诚服,不伤感情。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党员退党时,应当通知被劝退出党的党员参加会议,并允许他提出意见和进行申辩。对那些劝而不退、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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