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信仰宗教的党籍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20页(675字)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是以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灵为共同特征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世界观。我国主要的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各种宗教都主张有神论,唯心主义是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克思主义者,是无神论者,决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党员信教的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

对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利用宗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党籍。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党员主要是为了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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