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按时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36页(410字)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2)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通常,在每月工资发放一周内交纳,无固定收入的党员应在每月15日之前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补交党费,但提前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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