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奖励的形式、种类和审批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212页(456字)

干部奖励的形式,主要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形式。干部奖励的种类,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可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根据奖励的不同种类和干部管理的权限,干部奖励的审批权限是: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的,一般来说,“先进工作者”称号由所在单位授予。县、市、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由县、市、省人民政府审定。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由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审定。“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由国务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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