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党内处分的具体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41页(4196字)

(1)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2)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5)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交代错误的;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7)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8)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包庇同案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9)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违犯党的纪律,属于故意违纪的,按共同违纪处理;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党员干部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组织改组或者解散处分。

(10)失职错误,是指在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11)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①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

③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

(12)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

(13)主动交代,是指犯错误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组织检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4)对于违犯纪律的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15)党员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的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可以提出建议;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16)执行撤销担任两个以上党内职务的处分,要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撤销其某个职务,不能笼统表达撤销党内职务。如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顺序撤销。

(17)撤职、免职和停职检查的区别: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停职检查也不是纪律处分,是因需要而对犯错误党员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以待弄清事实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停职检查期间是否参加组织生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不让其参加,需经上级党委批准。

(18)党员留党察看后可否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若在留党察看期间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19)延长留党察看时间从何时算起。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备案。延长留党察看的时间,从原来留党察看期满之日算起。

(20)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其时间从何时算起。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其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留党察看处分之日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其时间应从原批准开除党籍之日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的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21)违纪党员在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死亡的处置。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死亡之后发现其曾犯有严重错误的,对于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开除;对于应当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应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死亡,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若生前对错误的认识好,表现突出,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可在该党员死亡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22)党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并非一定要等开除党籍才能逮捕、起诉、审判。对违反刑法的党员的党纪处理,可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组织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的决定。

(23)开除党籍与清除出党、劝告退党、除名的区别: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不属于党内纪律处分,而是一种组织措施,主要是针对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和败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而言。被清除出党的不准重新入党。劝告退党,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除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

(24)党员受党纪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党员因犯错误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不论他有没有改正,都不存在取消原来处分问题。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已改正了错误,应当按期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但这不是取消原有的处分。如果对党员的原处分过重或过轻,经过复查,可以改变原处分,另行给予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

(25)离退休党员违纪的处理。原来行政职务较高的离休干部党员,如果犯了严重的错误,需要给以党纪处分时,仍按原来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原来是一般行政职务的退休干部党员,如果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以党纪处分时,由他现在所在的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逐级上报党委审查批准。如果退休干部退休后离开了原工作单位,其组织关系转入了另一个支部,这时,如果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处分时,应由他现在所在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26)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如果违反了党纪,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有的可进行批评教育;有的可延长预备期(一年);有的则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党章规定的5种处分不适用于预备党员。

(27)党员受行政处分的是否再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行政处分,不一定都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较轻的行政处分,不涉及党纪问题的,可不给党纪处分,如果受到较重的行政处分,而又涉及党纪问题的,应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行政上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必须开除党籍。

(28)党员违纪的非党纪处理方式。党员违犯党的纪律,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口头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限期改正等非党纪处理的方式。这些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合并使用或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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