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49页(768字)

(1)中纪委收到对中央委员、中纪委常务委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确属违纪的,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以下各级纪委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纪委。

(2)中央以下各级纪委收到对同级党委常务委员和相当于该职级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委处理;对同级党委其他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予初步核实,确是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同级党委批示后办理。

(3)对上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委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4)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县或县级以上纪委直接调查处理。

(5)中央以下各级纪委收到对同级党委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委处理。

(6)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7)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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