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传达文件、资料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81页(1373字)

1984年中央统战部转发的上海市委办公厅、统战部《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传达中央和市委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中央统战部认为,上海所作的规定是切实可行的,望各地统战部门参照执行。根据此精神,将有关基层工作内容摘要如下:

(1)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可传达到:①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②市级各民主党派和市级人民团体常委(执委)、正副秘书长(包括在沪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执委),及其市级机关正副处长。③市人民政府参事、市政协办公厅正副处长、秘书处专员;市民委委员;市级各宗教团体正副主任、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④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正副主任、正副局长、顾问,区、县直属科正副科长;区级各民主党派和区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侨联、青联正副主委(主任、主席、书记)、秘书长;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⑤市属各局正副处长;市级公司、设计院正副经理、正副院长、顾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市属农场正副场长;已经明确为县团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正副职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⑥大专院校正副处长、系正副主任、研究所正副所长;大专院校分校(分院)正副校(院)长、处长。⑦局级科研单位正副处长、研究室正副主任以上干部;市独立建制的县团级科研所和各局直属的研究院(所)、设计院正副院(所)长。⑧市重点中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属职工业余大学、教师进修学校正副校长,各局所属中等专科学校正副校长;医学院附属教学医院、市属医院、市各局直属医院或职工医院、各区中心医院正副院长。⑨市级各文艺团体、出版单位行政负责人正副职。⑩各类专业人员中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主任药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高级记者、中学特级教师,以及相应职称的专业干部和文艺、出版六级以上专业人员。

(2)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市委文件,明确规定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的,原则上可以传达到:①市文史馆馆员、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工作员。②市级宗教团体委员。③市、区、县、局级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副科级)。④已经明确为县团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副科级)。⑤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⑥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妇联、侨联等人民团体区、县组织的委员。⑦区、县、局所属科级单位行政负责人。⑧区、县中心医院科室负责人。⑨各类专业人员中的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主治医师、主治药剂师、护士长、编辑、记者、翻译、助理研究员,以及文艺13级以上的非党专业干部。⑩其他相当上述职称的非党专业干部。

(3)组织好党外人士阅读文件。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搞好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关系,要让他们参加应该参加的会议,阅读应该阅读(听传达)的文件和资料。除了纯属党内的问题以外,凡与党外人士所担负的工作有关的会议和文件,都应该组织他们参加和阅读。同时要加强对党外人士的保密教育,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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