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受聘或支援到边远地区工作以及退离休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84页(1145字)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报告中对科技人员受聘或支援到边远地区工作队及退离休事项作了有关规定。

(1)为了发挥边远地区知识分子的专长,管理好科技队伍,国家采取了适合边远地区的特殊的灵活的政策措施。①边远地区急需的科技人员,允许边远地区到沿海、内地通过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等方式加以解决。沿海内地有关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开展对口支援。前往支援的人员,可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待遇和工作期限由双方商定。②允许边远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科技人员实行各种津贴、浮动工资和奖励。属于地方财政支付的,中央有关部门不干预。③在边远地区,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和技术承包制。科技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工作,对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允许取得适当的报酬。④从沿海内地由省、市、中央部门分配、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不包括按协议支援的人),工作满8年后,除自愿留下者外,可以调回沿海、内地。按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其他人员由原工作地区或部门负责安排。对现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满20年,要求回沿海内地的科技人员,可以有计划地将他们分期分批调回原派出单位和地区,也可以调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区工作。每年调回人数,由西藏、青海根据需要的实际可能,同有关省、市联系解决。接受单位和地区应积极配合。⑤对新疆、内蒙古、宁夏、甘肃、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黑江、吉林等省、自治区内的边远地区,各省、自治区参照上述精神,作出相应规定,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安排科技人员轮换。⑥大力宣传、表彰支援边远地区的模范、先进科技工作者。对成绩卓着的,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2)支边科技人员退离休规定。①50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55岁的科技人员,可优先回内地落户。其中,确有专长、内地工作需要并有接受单位的,可以调回内地工作。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②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离休年龄时,允许他们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除京、津、沪从严控制外,其他地区应准于落户并给以方便。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退休、离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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