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带有歧视与侮辱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和称谓等的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91页(1059字)

(1)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强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和收管。其办法是:①关于各少数民族的称谓。各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关加以调查,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应与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协商,改用适当的称谓,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国)务院审定、公布通行。②关于地名。县(市)及其以下的地名(包括区、乡、街、巷、胡同),如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意思,由县(市)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改用适当的名称,报请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以上地名,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提出更改名称,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国)务院核定。③关于碑碣、匾联。凡各地存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之碑碣、匾联,应予撤除或撤换。为供研究历史、文化的参考,对此种碑碣、匾联在撤除后一般不要销毁,而加以封存,由省、市人民政府文教部门统一管理,重要者并须汇报中央文化部文化局。如其中有在历史、文物研究上确具价值而不便迁动者,在取得少数民族同意后,得予保留不撤,惟须附加适当说明。以上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实行。重要者,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国)务院核准。④执行的事项。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在执行以上工作前,应结合民族政策,须先在当地少数民族人民和汉族人民中进行宣传教育,并与有关民族(包括汉族)的代表协商妥当。在大多数人了解之后始具体执行,以便进一步加强各族人民团结,而不致增加民族隔阂,甚或发生民族纠纷。⑤关于各民族历史和现状的艺术品(戏剧等)。应如何修改,因较为复杂,尚待各有关机关研究,并望各地民族事务机构提出意见。

(2)行文中和书报杂志里一律不用“满清”这个名称。1956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今后在行文中和书报杂志里一律不用“满清”的称谓的通知指出:“满清”,这个名词是在清朝末年中国人民反对当时封建统治者这一段历史遗留下来的称谓。在目前中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使用,可能使满族人民在情绪上引起不愉快的感觉。为了增进各民族间的团结,今后各级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各种文件、着作和报纸、刊物中,除了引用历史文献不便改动外,一律不要用“满清”这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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