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的起义、投诚人员申请生活补助费的手续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15页(284字)

(1)起义、投诚人员的冤、假、错案平反后,因原无公职,现确无经济来源的城市常住户口者,由基层统战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层报市统战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批准通知区、县民政局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2)起义投诚后资遣回乡的人员中,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够五保条件的,可由其所在乡、村按农村五保户待遇;所在乡、村有敬老院的,也可以入院;不够五保条件而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按困难户对待,由所在乡、村予以扶持、补助。所在乡、村经济供给或补助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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